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6904号 原告:***,男,1989年6月出生,汉族,河南省人。 被告:***,男,1988年2月出生,汉族,河南省人。 被告:***,男,1988年2月出生,汉族,河南省人。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长垣市浦西区长城金色港湾2栋1**1301号。 法定代表人:郑泉。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459号鸿意地产大厦B座。 被告:国家电力公司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不详。 被告:陕西国华锦界电厂,住所地不详。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电力公司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陕西国华锦界电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农民工,带人给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建设有限公司国华锦界电厂三期扩建项目6#炉电除尘、锅炉保温工程做脚手架搭拆,双方于2020年5月17日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期自2020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由于甲方**建设有限公司现场材料短缺实际完工日期为2020年12月30日),承包金额为72万元。甲方(被告:***)按照乙方(原告)提供的劳务,向乙方支付报酬。被告***每月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合同解除后按工程款进度支付剩余的劳动报酬。原告如期完工,期间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国华锦界电厂三期扩建项目常务副经理***部分支付原告劳务费,下欠原告劳务费360000元被告不依合同规定给予支付。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21年2月1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今欠***工资360000(叁拾陆万元)2021年2月16日***”的欠条一张。后在原告反复催要下,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10000元,尚欠原告350000至今未付。后原告及工友因急需用钱向被告***催要,被告***仍然一再推脱不予支付。被告于2021年5月22日来到江苏电建一公司国华锦界项目部向项目副经理***反应以上情况。***以**建设有限公司的项目结算正在走流程为由让被告再耐心等待,流程走完会通知原告。当时口头承诺原告:在被告***给原告结清工资之前不会再给被告***付剩余尾款,让原告留下联系方式后离开,有结果了再通知原告。被告苦苦等待数月无果,多次向***打电话都被拒接。在此期间也多次向国华锦界电厂三期扩建项目筹建处技经主管***反映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被告之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如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涉案劳务合同是在陕西省神木市锦界镇国华电厂三期扩建项目中签署,因当时常务副经理***不在现场,***受***委托和原告协商签署了该劳务合同。虽然是***与原告签署的,但***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与***无关。二、原告在2022年3月31日在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起诉,经法庭多次组织调解,于2022年6月7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了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送达生效。现原告又以同一事实及理由相同标的额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提交了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被告公司在涉案项目中系施工承包方。被告公司在涉案项目中系施工承包方,**建设有限公司是被告公司的分包单位,被告公司并不清楚原告在本案中实际身份,但经现有证据表明其为民工。二、本案案由是劳务合同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支付劳务费,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时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且仅限于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违法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承担责任。三、本案中**建设有限公司系有资质的建设工程单位。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是有资质的建设工程单位,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与被告公司之间系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其对被告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提交了陕西国华锦界电厂三期扩建项目B标段#6机组保温标段一安装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向原告调查,原告对被告***提交的(2022)豫0783民初2809号民事调解书无异议,主张与其在该院起诉的事实为同一事实。(2022)豫0783民初2809号调解书协议要求1.***分批次支付原告***劳务费共计35万元;2.如***逾期未支付,***可将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3.***不承担本案还款责任。并由***负担诉讼费3680元,且同意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不得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所确定内容已经说明该院就原告主张的事实作出生效处理,原告再次以同样的事实、相同数额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务费诉至本院,构成同一事实重复起诉,故本院对原告本案诉请不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0元,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 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