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民终3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公民身份号码:14270XXXX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天谷七路996号西安国家数字出版基地B座12403-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4135元,减半收取2067.5元,由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连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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