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恩邦电气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沈阳市汇航标准件有限公司与沈阳恩邦电气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81民初5958号
原告沈阳市汇航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2年3月26日出生,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沈阳恩邦电气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汇航标准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恩邦电气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李志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