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泰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07民初3047号之一
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泰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3.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91.98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孙慧洁
书记员  马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