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104民初21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俊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泰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泰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俊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泰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80元,由原告漯河市俊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楠
书记员 吕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