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泰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顺诚铸造有限公司、漯河市汇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1104民初2511号
原告河南泰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威公司)与被告漯河市顺诚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诚公司)、漯河市汇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建业、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素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借款的事实依据抵押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顺诚公司对下欠的6338000元的本金及利息无异议,且原告提供有借款合同以及抵押权受偿的证明与债权受让合同以及转账记录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顺诚公司下欠的6338000本金及从2018年10月1日后的利息及罚息未偿还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诉求其偿还上述欠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借款合同约定,逾期贷款罚息为原借款利率0.81%加收50%为1.215%,故被告顺诚公司应当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月息1.215%向原告支付逾期贷款罚息。原告诉求对被告汇安公司房产占有范围内的土地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该抵押权未进行登记,且涉案土地拍卖款已经分配完毕,故对原告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理查明:被告顺诚公司以经营需要为由,于2015年12月22日向信用社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双方签订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12月22日,月利率为0.81%,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债借款利息加收50%。汇安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漯河市××区××村××、××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20120016629号、20130012609号)的房屋抵押,对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顺诚公司将贷款清息至2017年9月30日后不再结息。2017年11月1日,信用社向源汇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拍卖了上述房产,当时信用社未申请对两处房产占有的土地拍卖款进行受偿。2017年12月30日,信用社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2018年8月21日,原告实现抵押权后,受偿10120000元,土地拍卖款未受偿。被告下欠6338000元未还,利息未清偿。
一、被告漯河市顺诚铸造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下欠借款本金6338000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本金6338000元、月息1.215%计算至被告漯河市顺诚铸造有限公司将上述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1240元,由被告漯河市顺诚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胜华 人民陪审员  林兴华 人民陪审员  金文波
书 记 员  李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