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昊建材有限公司、河南泰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104民初4255号
原告:河南华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龙江路东段2号。
法定代表人:史焕民,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泰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西城区汉江路与太白山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华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泰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方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华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