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昊建材有限公司、河南泰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104民初4781号
原告:河南华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龙江路东段2号。
法定代表人:史焕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泰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汉江路与太白山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华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泰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后,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通知原告河南华昊建材有限公司交纳诉讼费,原告逾期未交费。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昊建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应该按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河南华昊建材有限公司对河南泰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