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04民初126号
原告:漯河市强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东城办刘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会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南泰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西城区汉江路与太白山路交叉口西北角。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强泰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泰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广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漯河市强泰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漯河市强泰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广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智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