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0112民初3973号
原告:江苏慧博灌排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张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水务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解放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该局副局长,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管理处主任,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原告江苏慧博灌排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博灌排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水务局(以下简称阿城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慧博灌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阿城水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慧博灌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阿城水务局给付所欠设备款4441400元;2.阿城水务局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以44414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3.阿城水务局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7日,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事实及理由:哈尔滨市阿城区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建设管理处(下称阿城节水处)系阿城水务局下设机构,为落实节水增粮行动,2016年阿城节水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采购节水增粮行动所需的设备,慧博灌排公司通过公开竞标成为中标人。2016年9月30日慧博灌排公司与阿城节水处签订哈尔滨市阿城区第二批节水增粮行动(第二标段)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中标总价款5441400元,合同签订后慧博灌排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阿城水务局只给付设备款1000000元,剩余设备款4441400元没有给付。故依法提起诉讼。
阿城水务局承认慧博灌排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亦同意给付尚欠设备款4441400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但认为已经给付的1000000元不应当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阿城节水处系阿城水务局下设机构,无诉讼主体资格,其权利、义务应当由阿城水务局承担。阿城水务局承认慧博灌排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慧博灌排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阿城水务局同意慧博灌排公司主张阿城水务局给付所欠设备款4441400元及逾期利息(以4441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慧博灌排公司主张阿城水务局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7日,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因双方并未约定给付货款的期限,阿城水务局给付1000000元货款系自动履行合同,该行为应予积极评价,故慧博灌排公司主张该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市阿城区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慧博灌排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4441400元;
二、哈尔滨市阿城区水务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江苏慧博灌排设备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4441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截至2019年7月23日为683235.37元);
三、驳回江苏慧博灌排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72元减半收取23836元,由哈尔滨市阿城区水务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