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204民初288号
原告:***,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雄市。
被告:韶关市博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韶关市博洋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系自由行使其诉讼权利,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