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财保5号
申请人:许昌大正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济开发区长村张乡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王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战立,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奥轩,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街道解放路南段鸿福家园2号楼三楼302。
法定代表人:汪海涛。
申请人许昌大正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许昌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瑞贝卡和天下二期工程的工程款530万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昌大正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许昌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瑞贝卡和天下二期工程的应收工程款53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许昌大正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许昌大正商砼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翰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