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0民终1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经济开发区屯南社区居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22)豫1025民初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颜 森
审 判 员  丁盈盈
审 判 员  王 戈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仕元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