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洪达电梯有限公司

广西富洪达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宝岛爱之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102执172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富洪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169号金源金源橘子郡5D栋G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7772893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宁宝岛爱之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68号金山广场1层161号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59446054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广西富洪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南宁宝岛爱之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102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房产、车管、金融等部门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已依法查找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0419元,执行费1106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尚未履行金额81525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同时依法将执行案件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超
审判员陆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