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香港鑫易达置业有限公司、郏县鑫易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5民初281号
原告: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175453044X。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任执行董事。
被告:香港鑫易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金马伦道**金马商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志康,任经理。
被告:郏县鑫易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郏,住所地:郏县城龙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利军,任总经理。
原告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鑫易达置业有限公司、郏县鑫易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新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康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