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民终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赟。

委托代理人:刘文章,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

委托代理人:宋军魁,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省遂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闫红才,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平定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晋0321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当事人均不服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定县人民法院(2019)晋0321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4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21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2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亮

审判员 张瑞文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