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5019号
原告:南京凯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弘景大道888号乐活时尚街区01幢1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75948935Q。
法定代表人:陈秀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雯,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扶沟县置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扶沟县建业新城32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4583B193。
法定代表人:闫学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175453044X。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口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一品观天下西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5X9UN2E。
法定代表人:刘婷婷,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京凯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扶沟县置腾置业有限公司、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周口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南京凯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凯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凯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14元,由原告南京凯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耿艳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