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赵清山、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3779号
原告:赵清山,男,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车站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文国,男,汉族,1966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
原告赵清山与被告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赵清山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赵清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清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赵清山负担。
审判员 马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