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7127号
原告:周口城郊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八一路北段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782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175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口城郊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周口城郊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