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为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1民4046号
原告:包仁林,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陈金国,男,1963年5月1日生,汉族,住扬仪征市。
第三人: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仁林与被告*为东、*为民、陈金国、第三人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仁林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仁林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仁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仁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