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2621号之一
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2456572Q。
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婧,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文钰,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真州镇石桥河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663253391Q。
法定代表人:徐金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3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 超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俞华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