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成功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663号 申请人: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663253391Q,住所地仪征市***石桥河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成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98230163Q,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欣惠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成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成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