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童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24民初118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被告:江苏童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251WK485,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西城步行街5-05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663253391Q,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石桥河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童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 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