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4625号
原告:***,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38/44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行,男,该公司保安队长。
被告: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38号-40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世林,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海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金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