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2民初44号
原告:***,男,196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12号保安大厦3楼,注册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38\44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宇,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袁宝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