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04民初9726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38/44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全文,天津峰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保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经保保安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全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2014年2月至2021年3月保险补偿金92310.78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2月至2021年3月未休年假工资11310.34元、延时加班费196045.98元、采暖费、防暑降温费1369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5172.09元、拖欠的带班费555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8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2月入职被告公司,因要求缴纳社保被被告开除,故成诉。
被告辩称,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请求驳回。被告认为没有加班事实,请求驳回。原告是2021年1月19日已经享受退休待遇,原、被告劳动关系已经于当日终止。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等仲裁时效是一年,本次仲裁之前所有的相关费用已经超过时效。原告2020年的年假工资按照5天计算,被告同意。2020年4月-2021年1月原告退休,法定节假日只有7天。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同意支付一年的。关于加班费,2019年第一次仲裁之前的二年,原告应提供证据。原告确实在被告处工作,2020年2月至2021年考勤显示原告上12休24小时,是白班+夜班,白班中间有二小时吃饭时间,夜班晚上12点后睡觉时间,二个班工作15小时,不存在加班。因为原告已经退休了,不存在赔偿。带班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原告岗位为保安,工作地点为双青新家园工地。原告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1680元(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原告作息时间为一个白班、一个夜班、休息一天,每班12小时。2021年1月开始原告享受退休待遇。2021年4月7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请求如诉请。原告自述2021年3月14日被告口头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则称2021年3月12日双方解除劳务关系。2021年3月31日该仲裁委员会做出津和劳人仲不字[2021]第29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因此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但劳动关系终止的拖欠劳动报酬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021年1月开始原告享受退休待遇。2021年4月7日原告就延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申请仲裁,因此被告应给付原告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延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原告作息时间为一个白班、一个夜班、休息一天,每班12小时。据此计算原告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延时加班594小时。按照原告月工资标准被告应给付原告延时加班费10497元。根据被告提供的考勤表,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6天。按照原告月工资标准被告应给付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697元。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原告要求按照5天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被告应给付原告未休年假工资943元。2020年之前的未休年假工资,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仲裁时效内向被告主张过权利,被告亦提出提出时效抗辩,因此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冬季采暖费、防暑降温费,被告应给付原告2020年度冬季采暖费520元,防暑降温元费758.8元。2020年之前的冬季采暖费、防暑降温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仲裁时效内向被告主张过权利,被告亦提出提出时效抗辩,因此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保险补偿金,原告要求为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该项请求,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因此本案不予涉及。
关于带班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1年1月开始原告享受退休待遇,此后双方应为劳务关系,2021年3月原、被告解除劳务关系,原告要求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延时加班费10497元;
二、本判决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697元;
三、本判决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未休年假工资943元;
四、本判决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020年度冬季采暖费520元;
五、本判决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防暑降温费758.8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俊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 玥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费凭证及上诉状正副本一并交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逾期不提交,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上诉人承担。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