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0677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龙,天津汇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新城市花园保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运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全文,天津峰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以另案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0677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龙,天津汇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新城市花园保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运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全文,天津峰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以另案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