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鸣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一鸣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亚玛迅雕塑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5执670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一鸣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马岗顶8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71535893。
法定代表人:万建资。
被执行人:深圳市亚玛迅雕塑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沙河西路4811号深港花卉中心彩钢瓦温室C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48807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一鸣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亚玛迅雕塑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8624号民事判决、本院(2016)粤0305民初62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63181.3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本案执行款项81778.57元支付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领取金额为80668.54元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1110.03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8624号民事判决、本院(2016)粤0305民初6207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