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104民初2387号
原告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中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漯河中投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漯河中投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胜华
书记员 李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