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103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系***父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漯河市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柳江西路三里桥村委会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经济开发区香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项国建,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国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1民终1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