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漯河市融创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103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系***父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漯河市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柳江西路三里桥村委会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经济开发区香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项国建,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国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1民终1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