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202民初1889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瑞波、黄佩琪,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缶灶村网地中区****。
被告:广东新恒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49G,住所地: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陈家伟,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锋,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新恒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4日以原告***与两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娜珊
人民陪审员 林 敏
人民陪审员 余义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黄 冶
代书 记员 黄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