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执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37号番禺节能科技园番山创业中心2号楼1区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91544949C。
法定代表人:陈伟。
委托代理人:张盛,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冠杰,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西路西9号办公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35170588X。
法定代表人:王旭,职务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113民初7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等,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存款、机动车、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税务等情况进行查控,执行情况如下:
一、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683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江国用(2015)第0××2号]、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683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江国用(2015)第0××6号]不动产;
二、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柳州市××路××巷××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9)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1号]、柳州市××路××巷××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9)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2号]不动产;
三、本案已出具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柳州市××路××号[地块一,不动产权证书号:柳国用(2015)第1××1号]、柳州市××路××号[地块二,不动产权证书号:柳国用(2015)第1××5号]、柳州市××路××巷××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柳国用(2015)第1××7号]、柳州市北雀路十区南雀新村一区[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9)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3号],上述不动产查封顺序未明;
四、本案已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桂B3××**、桂BD××**的汽车;
五、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桂B0××**、桂B1××**的汽车已注销;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桂B0××**的汽车已转出,上述车辆无法查封;
六、本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旭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另案申请执行人广州金通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清算,该院以(2020)桂01破申60号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经审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依法应停止执行措施,等待该院的审查结果再作处理。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俊 燊
审判员 黎 智 涛
审判员 欧阳志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苏 嘉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