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桂0125执430号
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你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终87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支付***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行金);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318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支行
账户名称:上林县人民法院
账号:×××62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南宁市上林县大丰镇南环路217号邮编:5305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