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某某机电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298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机电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盐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孜,广东华商(盐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诉讼代表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南方海上风电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前。 原告佛山市顺德***机电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公司)与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电建公司)、南方海上风电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风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佛***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原告佛***公司为《珠海桂山海上风电场示范项目三角岛升压站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NFFD20140101FD02)(以下简称“工程合同”)、《珠海桂山海上风电场示范项目三角岛升压站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NFFD20140101FD02-1)(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珠海桂山海上风电场示范项目火灾报瞥系统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NFFD20140101FD02-2)(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珠海桂山海上风电场示范项目三角岛升压站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3)》(合同编号:NFFD20140101FD02-3)(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三份合同所对应的“珠海桂山海上风电场示范项旧升压站安装工程”及增量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二、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广西电建公司签订的《南方海上风电联合开发有限公司珠海桂山海上风电场示范项目升压站安裝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编号:GXPC-ZH-FD-01)(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与《南方海上风电联合开发有限公司珠海桂山海上风电场示范项目升压站安装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GXPC-ZH-FD-01)(以下简称“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三、请求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17184.87元及对应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LPR利率自2017年10月30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请求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台风补偿款122704元及对应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LPR利率自2017年10月30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五、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317184.87元、台风补偿122704元及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LPR利率自2017年10月30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六、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4日,被告南方风电公司与被告广西电建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南方风电公司将“珠海桂山海上风电场示范项目升压站安装工程”发包给广西电建公司进行施工,合同价为4952183.19元。对工程承包范围描述为“本工程项目为海上风电场三角岛升压站及其配套工程的安装工程,主要包括升压站安装工程及调试工程、电缆安装等。具体工程范围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在上述《工程合同》签订后,广西电建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与原告签订《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珠海桂山海上风电场示范项目升压站安装工程”,对工程内容的描述为:“本工程项目为海上风电场三角岛升压站及其配套工程的安装工程,主要包括升压站安装工程及调试工程、电缆安装等。具体工程范围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由于广西电建公司为国企,且其清楚项目为整体转包,为了规避整体转包的项目风险,广西电建公司采用肢解分包的方式,在《分包合同》中将工程价款确定为426万元,同时,又与原告方签订《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价款增补金额为56万元,故整体工程分包金额调整为482万元。 在施工过程中,因为项目产生增量,南方风电公司与广西电建公司于2017年3月3日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工程增加费用为249383.68元,工程总费用为5201566.87元。南方风电公司与广西电建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增加火灾报警系统设备,增加合同金额492173.88元,故项目总金额调整为5693740.75元,相关合同内容均由原告方实际履行,并最终提供项目竣工结算资料供广西电建公司、南方风电公司之间进行结算。2017年10月30日,该项目竣工投产,南方风电公司于2019年12月委托广东天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珠海桂山海上风电场示范项目三角岛升压站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简称“结算审核报告”),审定案涉工程项目造价为6559002.09元。随后,广西电建公司、南方风电公司于2020年4月签署《补充协议三》,明确案涉工程的结算价格为6559002.09元。 根据约定,工程款应当按照月进度逐步进行支付,但被告南方风电公司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241817.22元,剩余1317184.87元一直未予支付,且案涉工程于2017年10月30日竣工投产,质保期己届满,其应当向原告方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在原告多方催促下,广西电建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向原告发送《往来账询证函》,确认其截至2020年12月31日欠付原告1131894.20元未付,但对剩余应付的185290.67元未进行确认。 2017年8月23日,受天鸽台风影响,案涉工程出现一定程度的毁损,原告方在台风后进行维修,被告***给予台风补偿,根据原告方核算,台风补偿金额应为122704元,但被告方迟迟不与原告方进行结算,导致该笔款项一直无法支付。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原告与被告广西电建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及《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应当无效。由于《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均由原告方实际履行,案涉工程均由原告方进行施工,故原告方应当为本案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方有权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未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经查明,根据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3月11日提交的材料显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0)桂01破申60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广州金通工程有限公司对广西电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0)桂01破申60号决定书,指定广西***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在原告佛***公司向本院起诉之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对广西电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应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谢 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梵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