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32民初264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1月2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1年3月10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四川省罡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路1719号6幢3**6楼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乐山天一生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嘉定中路570号9楼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西路西9号办公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电投喜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喜德县光明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辛龙,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罡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天一生水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电投喜德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5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沙 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