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48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9月26日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西路9号办公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35170588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民终1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伤保险待遇款137366.0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元及本案执行费19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只有零星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涉案较多。
2022年1月7日,本院邮寄收到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的(2020)桂01破申60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金通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对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并作出(2020)桂01破申60号决定书,指定广西桂林三力律师事务所担任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现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