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民申26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鑫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广西某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1民终10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