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983民初1703号
原告:***,曾用名陈月东,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强,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业部山东联建国家级果树无病毒苗木繁育基地(莱州大自然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烟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永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晓辉,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农业部山东联建国家级果树无病毒苗木繁育基地(莱州大自然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州大自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莱州大自然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莱州大自然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郝 鹏
审 判 员 武艳艳
人民陪审员 江吉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