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9民辖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农业部山东联建国家级果树无病毒苗木繁育基地(莱州大自然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莱州市郭家店镇小草沟村。
法定代表人宋永果,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陈月东)。
上诉人农业部山东联建国家级果树无病毒苗木繁育基地(莱州大自然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3民初1703号民事裁定,以本案为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本案移送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以购买的苗木出现烂根、死亡造成损失为由起诉上诉人,本案属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山东省肥城市,原审法院即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惠东
审判员 秦洁建
审判员 邢晗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