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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农业部山东联建国家级果树无病毒苗木繁育基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9民辖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农业部山东联建国家级果树无病毒苗木繁育基地(莱州大自然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莱州市郭家店镇小草沟村。

法定代表人宋永果,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陈月东)。

上诉人农业部山东联建国家级果树无病毒苗木繁育基地(莱州大自然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3民初1703号民事裁定,以本案为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本案移送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以购买的苗木出现烂根、死亡造成损失为由起诉上诉人,本案属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山东省肥城市,原审法院即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惠东

审判员  秦洁建

审判员  邢晗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