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901民初3950号
原告:***,男,193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勤,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0元,已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