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天保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执1602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贵州天保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754433797,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甲秀北路**北大资源梦想城****。
法定代表人:王兴。
法定代表人:阳向东。
被执行人: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8056894X,组织机构代码:70805689-4,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长江路**弘业大厦1810v>
法定代表人:胡绪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民终455号调解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州天保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霍守明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张 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执行员  黄 昂
书记员  周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