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127民初313号
原告:昌吉市永兴钻井队,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六工镇沙梁子村。
经营者:**,钻井队队长。
被告: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长江路6号弘业大厦1901卡。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栏杆区英阿瓦提路新农世纪城二期1栋2单元1604室。
负责人:***。
本院受理原告昌吉市永兴钻井队与被告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昌吉市永兴钻井队在本院依法通知后,未按照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昌吉市永兴钻井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甘志芸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