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1民初30425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长江路6号弘业大厦190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8056894X。
法定代表人:胡绪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梅,女,该公司人事。
被告: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与贝尔路交汇处百瑞达大厦A座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59C32C。
主要负责人:袁正兵。
第三人:深圳清源水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BCD座C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889408M。
法定代表人:王河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杰,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毓,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公司)、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追加深圳清源水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水利水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梅,第三人清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杰、赵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水利水电深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水利水电公司给原告补签劳动合同书;2.判决被告水利水电深圳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即10个月的工资赔偿款共77500元;3.判决被告水利水电深圳分公司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有误,处理不当。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参保证明;2.工资流水;3.商务合同;4.工作通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5.深圳市小型水务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6.裁决书;7.裁决书签收单。
被告水利水电公司辩称,原告与水利水电公司、水利水电深圳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水利水电深圳分公司只是代原告缴纳社保及发工资。
被告水利水电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水利水电深圳分公司无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第三人清源公司述称,第三人与两被告系合作关系,第三人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委派原告处理原告与两被告合作的项目,因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第三人清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深龙劳人仲(坂田)裁[2021]157号仲裁材料;2.合作框架协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29日,水利水电公司与清源公司就深圳市区域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合作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为3年(2018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9日),到期双方可续签。
***于2020年6月1日入职清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期限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20年6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工资结构为每月基本工资4500元(试用期基本工资3600元/月)+房补800元/月+餐补300元/月+交通补贴150元/月+过节费1000元(中秋、国庆合计1000元)+项目产业提成(含每月预发2000元)。
***在职期间,清源公司委托水利水电深圳分公司为***参加社会保险。
2020年11月25日,清源公司的总经理秘书陈丽婷向***发送微信:“明天如果没有什么事就不用来了。”***回复:“这个月还得陪到底。”陈丽婷回复“老板说可以不用了,工资会发全月的,你可以找工作的了”,***称“不忙,不急”。陈丽婷称“周五我会出离职证明给你的”,***回复“好的”。2020年11月30日,陈丽婷在微信中向***发出一份由清源公司盖章的《离职证明》,记载:员工***自2020年6月入职,在公司担任水工设计职位,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现已交接完工作,自2020年11月25日离职,劳动关系自离职之日起解除。
2020年11月30日,清源公司向***送达《辞退通知书》,载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技术质量不达公司要求,屡次被业主投诉,经多次指导仍然不改正,后由项目经理岗位调整为设代人员,仍无法完成对外沟通及对内项目跟进任务,导致业主多次投诉,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公司决定辞退原告,终止劳动关系。
2020年12月28日,***(申请人)以清源公司为第一被申请人,以水利水电深圳分公司为被二申请人,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变更,申请人请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1.2020年11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00元;2.2020年6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9901.3元;3.2020年10月3日至同年10月7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950.6元;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356.8元;5.项目设计咨询费22255元;6.方案设计产值奖105240元;7.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失业保险或擅自停缴保险导致的待遇损失1760元。2021年1月25日,清源公司提出反申请,请求申请人返还第一被申请人多支付的工资4811.97元。2021年4月19日,该会出具深龙劳人仲(坂田)裁[2021]157号仲裁裁决:一、清源公司支付***项目产值提成差额46122.02元;二、清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4117.98元;三、清源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休息日的加班工资827.58元;四、***应返还清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4484.67元;五、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六、驳回清源公司的其他反仲裁请求。***和清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粤0307民初18887号判决:一、清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206.90元;二、清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项目提成差额9502.02元;三、清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051.49元;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清源公司返还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及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共计4484.67元;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清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该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2021年5月27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申请人)以水利水电公司为第一被申请人、水利水电深圳分公司为第二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77500元;二、第一被申请人给申请人补签劳动合同。该会于2021年7月9日出具中劳人仲案字[2021]4057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的仲裁请求。”***于2021年8月8日收到该仲裁裁决,因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从***在深圳市提起仲裁和诉讼的案件查明事实来看,***与清源公司已签订期限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的劳动合同,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水利水电深圳分公司只是代清源公司为***参加社会保险。由此可见,***与水利水电公司、水利水电深圳分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提起基于劳动关系的所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余海玲
简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