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03民初3712号
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对原告**与被告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市鼎锐通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粤1403民初3712号判决书中裁判依据部分,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粤1403民初3712号判决书第11页倒数第六段第一行中的“案件受理费1270.5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270.5元”。
审判员  陈志雄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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