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03民初3712号
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对原告**与被告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市鼎锐通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粤1403民初3712号判决书中裁判依据部分,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粤1403民初3712号判决书第11页倒数第六段第一行中的“案件受理费1270.5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270.5元”。
审判员 陈志雄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