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3民初1560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2日生,白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灜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区长江路6号弘业大厦1901卡。 法定代理人:***。 被告:***,男,1983年10月30日生,侗族,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告:贵州贵安新区华地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贵州贵安新区华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3月26日收到原告提交的一份落款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的书面撤诉申请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原告申请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