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5305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8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佳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11586688817N),住所地南通市永和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通鑫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1268533861XL),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黄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鑫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以双方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