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汉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1416号
申请人: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袓庆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泉,江苏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江苏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汉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张洪彬,总经理。
申请人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汉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22民初9511号】,申请人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汉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9568.0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1320108030000000135)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汉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9568.0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418元,由申请人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夫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