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054号
申请人: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967926150,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袓庆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汉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837865691,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彬,总经理。
申请人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汉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22民初9511号】,申请人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苏0322执保1416号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汉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9568.0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汉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汉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9568.0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