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543号
原告:***,女,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宜兴市万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三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宁夏路马鞍山**省人防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1848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包建强,男,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三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包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