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556号
原告江苏三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化工市场23幢,组织机构代码59399709-5。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
法定代理人***,女,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女,198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代理人**(受***、**、***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三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宁夏路马鞍山一号省人防办公大楼五楼,组织机构代码13479184-8。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三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三益公司宜兴分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江苏三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益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三益公司宜兴分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三益公司宜兴分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益公司宜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邵瑛姣,第三人三益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三益公司宜兴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晶
代理审判员*展望
人民陪审员谈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菲